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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凯佳冷鲜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芳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30530MA09QPGX7L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新河县新兴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024000054号
2024年12月6日,新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经营单位风险隐患排查中,该店从事猪肉批发活动未出示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经我单位研究决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告知被行政处罚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拟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责令改正,警告
0.00元
邢台市新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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