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征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KL25K4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3幢1单元6层601-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2
(2024)浙01民终521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衔尾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杭州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15
(2024)浙0105民初282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衔尾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杭州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4
(2023)浙0105民诉前调1194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衔尾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杭州顶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27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ARROW”商标注册证号第135431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截止)。注册日期为2000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ARROW箭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571192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管道龙头(栓);水供暖装置;引水管道设备;压力水箱;龙头;水暖装置用管子水嘴;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淋浴热水器;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卫生间用干手器;坐便器;马桶座圈;冲水装置;桑拿浴设备;小便池(卫生设施);水按摩洗浴设备;太阳能热水器;冷热湿巾机;冷热柔巾机;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淋浴屏;马桶水箱;智能座便器(截止),注册日期:2018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品牌方举报前往辖区内“***”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一楼、二楼公共卫生间共发现有小便器(含感应器)9套、坐便器6套,13件蹲便器配套13件水箱标有“ARROW”标识,上述卫浴产品经“ARROW”商标、“ARROW箭牌”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鉴定,鉴定结论为:在萧山区***1、2楼公共卫生间发现的有“ARROW”标识的前述产品均不是由我司生产或销售的,系他人未经我司授权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我司“ARROW”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已严重侵犯我司商标专用权。本案调查时,上述鉴定为侵权的卫浴产品已完成整改。根据对管理方杭州***有限公司调查核实,**一楼、二楼公共卫生间为本案当事人施工装修。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与杭州***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一楼、二楼公共卫生间等区域的装修工程,报价150万元以上,实际工程造价100万元。根据合同内装饰水暖清单的成品安装项目清单,其中约定使用箭牌自动感应小便斗和箭牌坐便器。当事人自述其将工程以79万6千元的价格承包给项目经理吴**负责,吴**负责工程的质量。吴**自述按照《顶丰装饰施工合作责任书》约定,工程原材料需从顶丰合作供应商购入,其因供应商处货物不足,为如期完成工程,从微信名“AA品牌卫浴批发零售”(联系电话:***)处购入上述用于***一楼、二楼公共卫生间的“ARROW”箭牌卫浴产品,其购入蹲便器配水箱共14套,单价320元,总金额4480元;小便斗8套,单价370元,总金额2960元;儿童小便斗2套,单价330元,总金额660元;坐便器6套,总金额3800元。当事人自述其在购进上述卫浴产品时不知道为侵权产品,但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单据证明系合法取得并详细说明提供者。根据当事人与***方在施工合同内的装饰水暖清单的成品安装项目中约定箭牌自动感应小便斗单价为1580元/套,箭牌坐便器为1370元/套(蹲便器参考坐便器价格),根据报价与实际价款考虑,故实际工程中箭牌自动感应小便斗单价为1053元/套,箭牌坐便器、蹲便器为913元/套,综上故认定当事人侵权卫浴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682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承包工程进行装修使用的卫浴产品经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3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承包工程进行装修使用的卫浴产品经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3500元。
135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