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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衍珍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衍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5MA4DB6FY6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房县尹吉甫镇榔口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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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4〕247号
经查:2024年6月5日早晨,当事人以15.6元/公斤的价格从龚光成处购进了5公斤生姜,以17.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2.818公斤。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随机抽取4种农产品进行检测,其中以买样的方式抽取了2.182Kg生姜,备样1.05kg。2024年6月28日,检测公司出具了“检验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等6项,标准指标:铅(以Pb计) ≤0.2mg/kg,实测值:0.454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240224003116003C)。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直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货值金额为88元、违法所得1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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