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众安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龙君 | 注册资本:3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7MA39AKA11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沙子岭工业园区规划路4号等4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6〕75号
2026年1月20日我局收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局在调查衢州市柯城小乔食品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腊肉一案中,发现涉案腊肉生产厂家为江西鑫众安食品有限公司,因江西鑫众安食品有限公司不属于该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该局线索移送我局处理。移送材料证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江西鑫众安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9日生产的,在衢州市柯城小乔食品商行销售的腊肉进行抽检,并依法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编号为:NO:FB25120054《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亚硝酸盐标准指标要求小于、等于30mg/kg,检测结果为7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市监检鉴结[2026]012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2025年10月19日生产的腊肉,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不全,结合产品销售单据、出厂检验报告、采购清单及销售清单,认定当事人至少销售了不合格腊肉200斤,销售价格为10元/斤,总售价为2000元,该批次不合格腊肉直接原料冷冻肉需使用274斤(每斤冷冻肉只能生产0.73斤腊肉),冷冻肉购进价格为6.9元/斤,直接可扣除成本为1890.60元,违法所得为109.4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9.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处罚人民币10109.4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