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浩门顺发果蔬烟酒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成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1MA75Q1YQ8X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南大街金穗小区1号楼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门源市监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足净香鞋垫”,Z国家专利产品:L201220362499.7,经在手机“专利通.执法版”平台查询,显示上述“足净香鞋垫”标示的专利类型:实用新型技术,名称:一种除臭鞋垫,申请日:20120725,公布日:20130313;失效为20220725。专利状态:无权,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关于“取得专利或授权”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之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从西宁市城东区广汇日化经营部购进防臭鞋垫40双,进货价格2.8元/双,截止2025年6月24日共销售了11双鞋垫,销售价格5元/双,获销售收入额为55元,剩余库存29双。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认定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为55元。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假冒专利客观存在;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照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客观事实;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客观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李成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能力及办案单位具有的管辖权。
5.假冒专利产品销售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假冒专利产品的购进数量情况。
6.假冒专利产品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来源情况。
7.假冒专利产品的手机“专利通.执法版”APP审查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示的“专利号ZL201220362499.7,失效日为20220725,状态处于“无权”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元;
2.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5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10元。
55.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