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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老黄砖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斌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02MA6PQQ2Y4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那澜村委会79公里中航加油站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50号
本案系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2025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对思茅区老黄砖厂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规格型号:240×115×50mm)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2月4日,普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Y142025-JR0031),结论为该产品尺寸偏差不符合GB/T 21144-2023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共生产该批次砖20000块,货值金额8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拟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的法定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适用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裁量指导意见,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并告知的法定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特申请批准向思茅区老黄砖厂制发《行政处罚书》
8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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