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文胜 | 注册资本:2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800727963190D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吴家嘴居委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19
2021-02-04
(2021)湘0802执异4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2-19
2021-02-04
(2021)湘0802执异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2-19
2021-02-04
(2021)湘0802执异3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2-19
2021-02-04
(2021)湘0802执异5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31
2020-12-07
(2020)湘0802执恢351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黄*、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31
2020-12-07
(2020)湘0802执恢355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朱**、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31
2020-12-07
(2020)湘0802执恢352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向*、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29
2020-12-21
(2020)湘0802执恢350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金**、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7-09
2018-06-14
(2016)湘08民再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7-09
2018-06-14
(2016)湘08民再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定市监处罚【2024】30号
2023年1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依法送达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名称为喷花(金丝雨)的《检验报告》(No.ZB20230709),信息如下:产品名称:喷花(金丝雨),规格型号:未标注,产品类别:喷花类(手持),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6月4日,受检单位: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单位:湖南省激情烟花有限公司,受检单位地址:张家界永定区阳湖坪镇吴家嘴居委会,受检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宋锦兰/13907446502,样品数量:26×2,抽样基数:5040个,抽样日期:2023-10-18,到样日期:2023-10-18,抽样人员:方钊、刘智,抽样单编号:220214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 080-2023),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名称为升空(蝙蝠侠)的《检验报告》(No.ZB20230708),信息如下:产品名称:升空(蝙蝠侠),规格型号:未标注,产品类别:升空类(旋转升空烟花),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12月,受检单位: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单位: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受检单位地址:张家界永定区阳湖坪镇吴家嘴居委会,受检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宋锦兰/13907446502,样品数量:26×2,抽样基数:11700个,抽样日期:2023-10-18,到样日期:2023-10-18,抽样人员:方钊、刘智,抽样单编号:22021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 080-2023),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喷花(金丝雨)和升空(蝙蝠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86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58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8840.58元。
8640.00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2
张定市监处罚[2023]131号
2023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依法送达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名称为旋转(彩菊烟花)的《检验报告》(No:ZB20220962),信息如下:产品名称:旋转(彩菊烟花),规格型号:未标注,产品类别:旋转类,生产日期/批号:未标注,受检单位:张家界供销烟花鞭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单位:湖南省余丰出口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受检单位地址:张家界永定区阳湖坪镇吴家嘴居委会,受检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张文胜/13707441195,样品数量:2盒×2,抽样基数:800盒,抽样日期:2022-12-20,到样日期:2022-12-20,抽样人员:肖奕文、董汉武,抽样单编号:2200739,检验依据: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判定依据:《2022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药种(氯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综合考虑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可适用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966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5元;罚没款合计10115元。
9660.00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