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玉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远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K1WMPY6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朝阳街道朝阳社区北京东路危房改造楼1楼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1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食品。
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