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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大良镇供销合作社大良潭头路口化肥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凤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4MA5KNGC0X5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66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安市监处罚[2023]48号
1、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融安县大良镇供销合作社大良潭头路口化肥门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209国道东边630-1号从事化肥、第6类第1项毒害品农药(剧毒农药除外)、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01月05日从融安县碧护美果农资经营部以22.5元/包的价格购进117包“山峰®”生物酶活化磷肥,并以3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山峰®”生物酶活化磷肥的包装袋正面标注的内容有: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P2O5)≥16%(生物防虫型)(一等品),中量元素:CaO≥28% SiO2≥20% MgO≥2.0%,微量元素:锌+硼≥0.02%,山峰®,执行标准:Q/FDL 03-2019,净含量:25kg,企业备案号:黔南90256-2018,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址:福泉市龙昌工业园内,电话(传真):0854-2333133,销售服务热线:13885458609。按福泉市福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物酶活化磷肥》(企业标准:Q/FDL03-2019)“1.范围:标准适用于磷素活化(促释)剂--生物酶活化剂对低品位磷矿石进行活化促释处理生产的生物酶活化磷肥”及“3.1生物酶是指以植物纤维为载体含有微生物的生物酶活化剂。3.2是指磷矿粉通过生物酶活化剂促释后产生的枸溶性磷肥,水溶性磷和磷矿粉中剩余的五氧化二磷”,“山峰®”生物酶活化磷肥为单一肥料,该“山峰®”生物酶活化磷肥包装标识未分别标明中量元素:CaO、SiO2、MgO总含量及锌、硼微量元素单一含量,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7.3.2.2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下同) ,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 或(和)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2.0% 的不得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另行规定的除外)。”的要求。根据负责人莫凤英的陈述,截至案发,上述磷肥自己使用了一部分,有一部分销售出去,因未建立销货台账,截至案发具体销售数量无法查清,剩余79包摆放在仓库内待售,货值金额为35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非法经营额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故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磷肥的货值金额(含已销售和未销售)为:117包×30元/包=3510元。3、违法所得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参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根据负责人莫凤英的陈述,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截至案发具体销售数量无法查清,故调查人员认
罚款0.0351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351.00元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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