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双河镇弟明石炭销售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弟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8MA718D6M8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双河镇双河社区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旬阳市监处罚〔2024〕44号
经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民用散煤(规格型号:无烟2号购进日期:202310)的检验检测报告(No:STD-20231205-034S-24)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不合格民用散煤是2023年9月2日从新疆天池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3吨,购进价格是500元/吨,销售价格是每吨600元。今年卖了1吨左右,其余的自己烤火了,在本局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民用散煤时,当事人有查验、留存供货方的生产经营资质、购进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购进记录;无销售相关凭证。再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民用散煤时索取有供货方的生产经营资质、购进票据,未建立购进记录,无销售相关凭证,故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不合格民用散煤的实际购进销售的数量、价格无法查实,按照行政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购进销售数量、购进销售价格按其陈述结合检验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予以认定。因此,货值按照购进数量及销售价格计算为1500元,违法所得按照销售的利润计算为1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并处涉案货值(1500元)0.5倍罚款 75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850元。
75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