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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彤实业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隋长许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X1N9E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藤路168弄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闵烟处﹝2025﹞第142号
2025年04月05日10时2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紫藤路168弄7号进行检查,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10112208159,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利群(长嘴)8条、黄鹤楼(视窗)5条、黄山(新制皖烟)11条、ESSE(MENTHOL)4.8条等,合计115个品种408.4条。其中78个品种338条国产卷烟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其余37个品种70.4条卷烟,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检查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圆整(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的10%)。  二、没收物品:无标志的外国卷烟ESSE(MENTHOL)、ESSE(CHANGEUP)等合计37个品种共70.4条。  三、责令整顿: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整顿期60日)
6400.00元
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
2025-06-06
2
闵烟处[2023]第136号
2023年06月13日09时37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紫藤路168弄7号进行检查,该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10112208159。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利群(楼外楼)5条、黄金叶(天香细支)5条、贵烟(跨越)20条、双喜(硬经典1906)5条、南京(红)10条,等7个品种合计52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u200b一、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伍圆壹角。\u200b二、公开销毁:利群(软长嘴)1个品种共计5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1015.10元
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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