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岗文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924001302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花墩沟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7
(2025)吉0281民初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2
2021-05-25
(2021)鲁0982民初3679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矿采煤机制造有限公司、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29
2021-07-13
(2021)陕0112民初4564号
合同纠纷
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84566.11元
民事案件
3
2021-08-19
2021-07-19
(2021)鲁09民辖终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矿采煤机制造有限公司、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1-03-30
2021-03-29
(2021)陕0881民初17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神木市麻家塔碓臼湾加油加气站与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30
2020-10-21
(2020)陕0881民初40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榆林市鑫天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774264.46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28
2020-05-19
(2020)陕0881民初1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中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7-16
2018-06-05
(2018)陕0881民初2145号
不当得利纠纷
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姚**、杜**、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7-16
2018-06-22
(2018)陕0881执1636号
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07-27
2017-06-30
(2017)陕08民终16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化工公司)与被上诉人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圪崂煤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9-15
2016-09-15
(2016)陕0821民初44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新圪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神木﹞煤安罚﹝2025﹞005005号
1.53204外段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处消防器材未按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2.53204外段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皮带机尾转动部位未设置防护栏及警示牌
分别1.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5,000.00);2.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45000.00元
神木市能源局
2025-05-20
2
榆税稽罚﹝2025﹞6号
(一)少缴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 ①你单位2022年1月记123号凭证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个人消费的手机抵扣进项税额18,280.53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你单位2022年1月记118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风干羊肉、风干猪排一批用于职工福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8.02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③你单位2021年9月记56号凭证在“固定资产”列支篮球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456.39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④你单位2023年9月记53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修理费”列支宿舍楼及办公楼修理费,其中宿舍楼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495.68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⑤你单位2021-2023年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供热费”列支职工宿舍楼供热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2021年应转出进项税额8,575.87元,2022年应转出进项税额8,575.87元,2023年应转出进项税额8,575.87元。 以上合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1,158.23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购买手机发票、记账凭证及发放手机花名表复印件;2.购买风干羊肉、风干猪排一批的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3.建篮球场的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4.列支宿舍楼及办公楼修理费的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5. 列支职工宿舍楼供热费发票、记账凭证及费用分配表复印件。
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5,940元。
594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