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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来香源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天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CMBYNLX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3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72号
现查明,当事人龙天明经营的竹山县来香源餐饮店位于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3组,经营场所面积有50平方米,从业人员为当事人龙天明,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操作间内已开封使用的一盒“王守義十三香”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1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69天;已开封使用的一罐“香浓鸡鲜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4月17日,保质期15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257天。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王守義十三香”当事人承认是执法人员从自己店内检查发现的,“王守義十三香”调味料当事人于2024年从麻家渡镇晋鑫超市一共购进了1袋,购进价为1.50元,当事人购进“王守義十三香”调味料之后就开始使用,使用了几次,用来制作菜品,不单独对外销售。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香浓鸡鲜粉”调味料过期,当事人表示“香浓鸡鲜粉”调味料在购进之后早已使用完,当事人使用完“香浓鸡鲜粉”调味料后包装罐没有扔,用来装自己于2025年10月份制作的胡椒粉。该餐饮店自“王守義十三香”调味料超过保质期以来,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并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也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现场,主动要求对于过期食品原材料进行当场销毁,并由执法人员全程陪同,留存有销毁照片。经计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规范性财务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 当事人从麻家渡镇晋鑫超市购进“王守義十三香”调味料时开有进货票据,但是后面放在店里现在找不到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向当事人索取进货票据,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山市监责改(2026)30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3日前改正到位,2026年4月20日,麻家渡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前往竹山县来香源餐饮店进行案件复核,对店内后厨及冷冻柜中的食品饮品进行检查,重点核对食品饮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饮品,当事人表示过期食品情况现已全部整改完毕,进货票据正在努力收集中。综上,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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