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洪山广场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云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764602634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北路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405号
经查,当事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洪山广场药店为药品零售企业。2024年当事人通过他人推荐,分别添加了自称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孙凯”以及自称云南药百道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赖长风”为微信好友,其微信号分别为“Sk840347690”、“IIxII-0817”。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20日期间,先后10次从“孙凯”处购进百令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10036)、百蕊颗粒、阿卡波糖片(拜唐苹)、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利格列汀片(欧唐宁)、恩格列净片(欧唐静)、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耐信)、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达格列净片、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卡双平)、麝香保心丸、阿托伐他汀钙片(阿乐)、氟比洛芬凝胶贴膏(泽普思)、摩罗丹、速效救心丸、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康王)、消痛贴膏(奇正)、云南白药气雾剂、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等共22个品种35个批次494盒药品,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向“孙凯”支付货款共计31095元。购进上述药品时,当事人从“孙凯”处获得的“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号分别为BKP00009737、BKP00010565、BKP00010752、BKP00011055、BKP00011172、BKP00011346、BKP00011438、BKP00011467、BKP00011504、BKP00011586。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当事人共售出上述药品382盒,98盒因存储不当报损,12盒“百蕊颗粒”以及2盒“百令胶囊”店内留存待售。当事人从“孙凯”处购进的上述药品的货值共计40097.8元,售出药品销售金额共计30469.1元。另查明,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2盒药品“百蕊颗粒”(批号:241216,规格:0.5G*6袋/盒)以及2盒药品“百令胶囊”(批号:2410057C,规格:0.5G*70粒/盒),分别经生产企业九华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核实,均生产过上述批次药品,并通过追溯系统查询,上述“百蕊颗粒”和“百令胶囊”均应销往各地医疗机构。当事人从“孙凯”处购进药品时所索取的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首营材料”及“随货同行单”,经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核实,均非该公司提供,该公司未与当事人有过业务往来,“孙凯”也非该公司业务员。还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21日从“赖长风”处购进药品(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规格:20mg*28片)共计42盒,批号分别为8177255、8184778,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共6054元。购进时索取的“云南药百道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单)”单号分别为:06855190、06855195。上述药品售出20盒,另22盒因存储不当报损。当事人从“赖长风”处购进的上述药品的货值共计7056元,售出药品销售金额共计3360元。因云南药百道医药有限公司涉及财产保全纠纷,已于2025年3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故对当事人从“赖长风”处购进的药品不做认定。综上,当事人从无相关资质的个人手中购进的药品数量共计494盒(共22个品种35个批次),货值金额共计40097.8元,售出382盒,违法所得共计30469.1元。当事人陈述,从“孙凯”以及“赖长风”处购进药品时,均向对方索取了相应的供货商首营资料以及药品随货同行单,但未对上述材料认真审核,未发现首营资料中供货商委托的销售业务代表并非上述两人,案发后已联系不上二人,也无上述两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采购药品时未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的行为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二条“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以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469.1元;3.没收违法购进的12盒“百蕊颗粒”(批号:241216,规格:0.5G*6袋/盒)以及2盒“百令胶囊”(批号:2410057C,规格:0.5G*70粒/盒)。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469.1元;4.没收违法购进的12盒“百蕊颗粒”(批号:241216,规格:0.5G*6袋/盒)以及2盒“百令胶囊”(批号:2410057C,规格:0.5G*70粒/盒)。
10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