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峰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633700680G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环岛南300米路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7
(2021)京01民终4689号
产品责任纠纷
伏**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6-17
(2021)京01民终49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6-17
(2021)京01民终469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潘**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6-17
(2021)京01民终46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潘**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6-17
(2021)京01民终469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高**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4-29
(2020)京0108民初35945号
合同纠纷
张**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7
2020-05-15
(2020)粤0192民初416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8
2019-12-26
(2019)京0491民初3847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9
2019-12-18
(2019)京0491民初3732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2
2022-05-27
(2021)京民申826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高**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15
2022-05-26
(2021)京民申83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潘**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28
2022-03-22
(2021)京0108民初18843号
劳动争议
王**与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7269.9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07
2022-05-25
(2021)京民申828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07
2022-05-24
(2021)京民申82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潘**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07
2022-05-24
(2021)京民申8309号
产品责任纠纷
伏**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19
2021-06-25
(2020)京0108民初35945号
合同纠纷
张**与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76.69元
民事案件
8
2022-01-19
2021-12-23
(2021)京01民终9388号
合同纠纷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12-30
2021-09-22
(2021)京0108民初18074号
劳动争议
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8-06
2021-07-29
(2021)京01民终469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潘**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市监处罚﹝2025﹞495号
当事人自1998年5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销售东风品牌汽车并提供汽车维护保养和修理服务。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两项问题:一是为宣传自己在售的示界06款汽车,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一款易拉宝海报,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自行发布该海报,海报将示界06款汽车和其他两个品牌的两款车型从16项技术参数及配置等方面进行对比,但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均未表明出处,且其中宣称示界06款汽车在后备箱容积、电芯品牌、座舱芯片三个方面“领先”于其他两款汽车的内容也不真实、准确,在电驱系统高能效比、碳纤维包覆转子、CLDR大师级冠军底盘调校、I-control全域智慧电控、电池循环寿命、锂枝晶自修复技术、电池安全海陆空三栖安全测试、宽温域高效热管理系统8项对比所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实际上没有出处和客观依据。二是当事人提供汽车配件时一直未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也未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
之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广告监管—《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编码C33357C010、《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商务领域执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部分)编码C25341B010,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2
京交﹝总﹞﹝2024﹞第0605-017029号
2024年04月01日15时31分,两名执法人员至海淀区西三旗环岛南300米路西北京神龙京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示证入户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为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维修),该公司取得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备案编号为修备110108100172。该公司每月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但2024年以来未通过公示栏或员工大会等形式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2024年04月01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4年04月10日前完成上述问题整改。2024年04月09日该公司向我单位递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已对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04月10日两名执法人员到该单位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发现全部问题均已改正,已将治理情况张贴在信息公示栏,复核结果合格。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