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秀丽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秀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6MA1C5YKG8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水务局办公住宅楼1层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增加客源,于2023年12月24日在哈尔滨完美精印广告印刷店定制了500张彩色不干胶宣传单,该宣传单印有“谁说鼻炎治不好!治鼻炎 我们更专业!”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字样,于2024年1月1日后由当事人店内的工作人员在宝泉岭地区进行了派发,当事人经营的鹤岗市宝泉岭艾耳可视采耳馆仅提供保健按摩服务,其提供的服务不具有治疗鼻炎功效。当事人制作发布该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宣传单费用为1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2024年1月10日现场情况。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广告的情况。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 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6. 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7. 收据1张,证明当事人制作该广告的费用。
8.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服务使用的鼻康膏医用退热凝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产品实际效果。
罚款0.034万元#
34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4-01-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