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沙区鑫鑫一鱼海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红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1BX4AY1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湖滨街道阳光名宅26#0单1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5〕68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大华电子计价秤(检定有效期限为2024年6月18日-2025年6月17日)进行称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06月30日现场笔录; 证明事项: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交待的违法事实。 证据2:《营业执照》(龙沙区鑫鑫一鱼海鲜超市); 证明事项:有合法有效的主体经营资质。 证据3:《食品经营许可证》(龙沙区鑫鑫一鱼海鲜超市); 证明事项:有合法有效的主体经营资质。 证据4: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明事项:已经告知当事人需要整改的事项。 证据5:2025年07月01日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交待的违法事实。 证据6:徐红岩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事项:合法的有效身份证明。 证据7:2025年06月30日现场照片; 证明事项: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8:大华电子计价秤检定合格照片; 证明事项:大华电子计价秤计量准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500元罚款。
500.00元
-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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