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697084063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上城区之江路888号141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浙0102民初4317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4
(2024)浙0105民初14085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捌而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8
(2023)浙0102民初12719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07-20
(2023)浙0108民初3159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世茂瑞盈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5
2023-07-17
(2023)浙0102民初5448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宝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06-08
(2023)浙0112民初2536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绿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院
7
2023-05-29
(2023)浙0102民初5448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宝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4-27
(2023)浙0109民初3982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丰涛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9
2023-01-12
(2022)浙0109民初18465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丰涛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1-07-26
(2021)沪0105执1526号
广告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29
(2023)浙0102民初8646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宝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4
(2023)浙0102民初5448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宝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8-06
(2023)浙0102民初8646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宝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8
(2023)浙0102民初5448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宝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5
2016-11-29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莉雅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6
2016-08-09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莉雅广告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5
2023-06-16
(2023)浙0112民初2536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杭州绿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32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8-17
2021-07-26
(2021)沪0105执1526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07
2020-12-09
(2020)沪01民终10772号
广告合同纠纷
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07
2020-08-28
(2020)沪0105民初11911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726.98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20
2020-06-28
(2019)浙0104民初9180号
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09
2020-09-17
(2020)浙0102民初2203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23.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7-23
2020-06-23
(2020)浙0102民初2381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雨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22
2018-09-12
(2018)浙0102民初4933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航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8-23
2017-05-22
(2017)浙0102执1032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68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8-05-16
2017-05-09
(2017)浙0102民初1426号
广告合同纠纷
杭州都快交通久一点吧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翡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6﹞47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运营“XX小卖部”电商平台(含公众号、小程序)面向杭州本地用户提供商品销售与广告推广服务。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根据其与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为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XX小卖部”公众号中进行装饰业务推广,当事人将该公司提供的广告素材审核修改后,先后于2025年09月23日、2025年9月26日发布了标题为“没等过户就先装修?杭州小夫妻的“反套路”操作火了:这样装竟能省10万!”和“【揭密】男子薅整栋楼邻居装修砖拼墙,原因竟然是……”的推文,上述推文中以图文形式发布了“扫码免费领取朱军、于文华等明星演唱会门票1张”、“扫码免费领取夏凉被一床”两类广告,广告中未标注任何附加领取条件,也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上述广告经消费者扫码后,实际需前往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线下门店交纳预付款后才可领取礼品,并非广告宣称的“扫码免费领取”,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违法广告内容已于2026年2月在接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立即删除下架,阅读数据无法查询。当事人与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广告费按销售额的1%结算,双方在2025年合作期间共促成15单业务,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收到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采用对公账户转账方式结算的广告费14380元。另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系统查询,当事人近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为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扫码免费领取”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为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时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和该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4380元,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即罚款43140元。2、对当事人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5952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为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扫码免费领取”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为杭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时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和该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4380元,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即罚款43140元。2、对当事人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59520元).
4514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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