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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园区味不同烧烤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RRKE5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高新区吉大南校家属楼6栋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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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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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3〕85号
经查,由于经营不善,该店于2023年10月1日重新营业。当事人提供了账单,货值金额451.75元,违法所得451.75元。2023年11月8日起当事人已停止食品经营行为,当事人提供了账单。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451.75元,违法所得451.75元。
经查,由于经营不善,该店于2023年10月1日重新营业。当事人提供了账单,货值金额451.75元,违法所得451.75元。2023年11月8日起当事人已停止食品经营行为,当事人提供了账单。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451.75元,违法所得451.75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初次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本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1.75元; 2.没收兵马俑芝麻油1瓶、勺子1个、菜刀1把;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451.75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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