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海川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中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22351823260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桥头新村156号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6
(2023)云2822民初11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勐海海川物流有限公司
勐海纵横商务有限公司
勐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173号
勐海海川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11月8日取得云南省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云邮20160736B,于2024年2月1日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总部签订加盟合作合同,受云南省级公司监管,在勐海县开设40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并与各网点签订网点经营承包合同书,申办《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委托快递末端网点为各乡镇提供便捷的快递服务,参照省公司的考核制度对末端网点进行监督管理。
2023年11月,当事人承接申通快递在勐海县辖区的服务
以来:
1.2023年11月以来,当事人共向打洛镇、勐遮镇、勐往乡、勐混镇、勐阿镇、勐满镇、格朗和乡、勐宋乡、布朗山乡9个乡镇快递服务末端网点分配36,1543件申通快递包裹;
2.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总部按照1.49元/件派件标准向当事人支付派件费;
3.当事人对所经营管理的城区快递服务末端网点按照两种标准支付派件费:1.向网点送件,派件费0.5元/件;2.网点自取,派件费0.6元/件;
4.当事人未向勐混乡、勐阿镇、勐宋乡、格朗和、布朗山、勐满乡6个快递业务服务网点支付申通快递包裹派件费;
5.2024年5月至今,当事人停止向勐往乡的快递末端网点支付申通快递包裹派件费(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0.8元/件的标准向勐往乡快递末端网点支付申通快递包裹派件费);
6.2023年11月至今,当事人开设的勐混乡、勐阿镇、勐宋乡、格朗和、布朗山、勐满镇和勐往乡(2024年5月至今)7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以“劳务费、跑腿费、运输费”等理由向到网点领取申通快递包裹的取件人收取取件费,收费标准0-3元不等的费用;当事人不但没有予以制止整改,还让乡镇网点自负盈亏经营快递业务,纵容持续收费;
7.2023年11月至今,当事人共向其开设的勐混乡、勐阿镇、勐宋乡、格朗和、布朗山、勐满镇和勐往乡(2024年5月至今)7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分配申通快递包裹14,3451件,而未按照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其向勐往乡快递服务末端网点支付申通快递包裹派件费标准(0.8元/件)支付过申通快递包裹派件费,共计11,4760.8元;其开设的上述7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以“劳务费、跑腿费、运输费”等理由向到网点领取申通快递包裹的消费者收取取件费,按照其自述取件费标准(0-3元/件),上述7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最高可收取14,3451件*3元=43,0353元的取件费;
上述7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实际向消费者收取的申通快递包裹取件费应在11,4760.8元(当事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0.8元/件派件票数费)和43,0353元(上述7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按照3元/件的标准对其派送的所有申通快递包裹票数进行收费的金额)之间。
因乡镇网点场内存在现金、扫码等不同方式的取件费收取情况,取件费收取标准0-3元不等,且各网点还经营其它业务,未建立收款明细,无法准确计算已收取取件费金额,加之收费价格对不同人群也存在少收和不收的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50000(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