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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客再来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4ELNHR3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中街道粮贸街中房六号条式裙楼13-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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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48号
经查,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料放置在该店操作台货架上使用,至执法人员2026年04月02日上午检查时止,该富兰牌红油郫县豆瓣(已拆封使用)已超过保质期限(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由于进购票据丢失,亦无法提供进购时间、价格。 因当事人没有制作使用记录,提供不出上述食品原料在保质期内和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因当事人进货票据丢失,提供不出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购数量及价格,故涉案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我局调查期间没有收到因食用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及造成危害的报告。 2026年04月0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查了五得利牌七星水煮类小麦粉,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应城市鑫明香粮油面粉批发店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出厂检验报告、检测合格报告、合格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将扣押的一桶“富兰牌红油郫县豆瓣”予以没收;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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