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立祥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48ATG15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洪林大道中央美域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7
(2023)鄂1083民初8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洪湖市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
荆州市洪湖市人民法院
2
2023-03-22
(2023)鄂1083民初8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洪湖市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沈**
荆州市洪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3号
2025年8月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洪湖市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兴洪小区一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无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洪湖市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7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洪消限字〔2025〕第0268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5年8月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洪湖市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兴洪小区一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无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洪湖市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7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洪消限字〔2025〕第0268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4800.00元
洪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07
2
洪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5号
2024年4月3日,大队监督员对由洪湖市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学仕名都小区(地址: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洪林大道中央美域,法定代表人:叶立祥)进行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2栋10楼配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0)长度不足,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大队当场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39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洪消产判字〔2024〕第0001号,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洪消限字〔2024〕第0100号,要求该单位于4月10日前完成整改,该单位无异议。4月15日,大队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违法行为仍未整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生伟,应承担法律责任。王生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39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洪消产判字〔2024〕第00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洪消限字〔2024〕第0100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0045号),汪坤平和王生伟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给予洪湖市美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元
洪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