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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刘传宝中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传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BBULR0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黄土岭村(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4〕66号
经查明:西洋参是当事人2024年3月12日请范明知从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购进,购进时西洋参无合格证,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未注明产品批号、产地、规格,仅用签字笔写下的品名。购进单价450.00元/kg,购进2kg合计900.00元,零售价600.00元/千克,货值金额1200.00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经营资格、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在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保市监限提〔2024〕5号后,当事人提供了手写简易进货票据、付款票据、进货说明及处方签。因当事人陈述提供的处方上用药不是上述同批次药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西洋参1袋2kg; 2、并处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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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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