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刘蓉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浩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3MA2KEYEN5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路323号第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5〕263号
2025年1月,当事人购进了4个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放于店内以3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5月6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2个,其中备样1个)。后经检验,其中“使用说明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因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将2个涉案未售出的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退回厂家, 经核算涉案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的货值金额为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小,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的1个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2、处以罚款60元整。
6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