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弓棚镇红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立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T612X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弓棚镇十字街道东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531
榆树市弓棚镇红府超市,负责人于立红,于2016年9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弓棚街道十字街东北角,店内营业面积80平左右,主要经营经营预包装食品 烟酒 水果 粮油 青菜 百货。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属实,被投诉人销售的喵小姐猫耳酥,为散装称重销售方式,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投诉人2025年6月4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记录,违法所得为18元,故货值为18元。
2025年6月6日,弓棚所接到投诉单称:“反映人6月4日下午2点07分在榆树市弓棚镇“红府超市"购买喵小姐猫耳酥过期,花费18元,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日,保质期6个月,食品过期,要求查处,请相关部门帮助处理。”
据现场检查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店有营业执照,具有合法营业资质,未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喵小姐猫耳酥”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喵小姐猫耳酥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 投诉人2025年6月4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18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366号
榆树市弓棚镇红府超市,负责人于立红,于2016年9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弓棚街道十字街东北角,店内营业面积80平左右,主要经营经营预包装食品 烟酒 水果 粮油 青菜 百货。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属实,被投诉人销售的欢乐家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记录,违法所得为5元,已销售的饮料货值为5元,1瓶待售的欢乐家维生素功能饮料售价为5元/瓶,故货值为10(5+5)元。
2024年3月27日,弓棚管理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编号为:1220182002024032611307940,投诉人称“本人今天在该店购买了一瓶饮料,发现该产品已经过期了,不符合食品安全,诉求依法赔偿,现场未发现联系本人提供证据。”据投诉人提供的视频证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有1瓶欢乐家维生素功能饮料待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1瓶欢乐家维生素功能饮料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罚款人民币:199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00元
1995.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