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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辉认证(湖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德治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49JC6L9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道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F栋13层14、1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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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09号
经查,一、当事人在开展认证审核工作中存在减少、遗漏程序。 1.未经验证即撤销证书。 经查,2025年5月17日至5月19日,当事人对受审企业湖北恒业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实施了监督审核,出具了三份《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报告》(编号分别为NC1/3、NC2/3、NC3/3)。所有不符合项性质均为一般不符合,无严重不符合项。具体内容包括:1、QMS方面:摩擦系数测定仪、电力拉力试验机、钢直尺校准未校准;2、EMS、OHSMS方面:查空压机储罐附件安全阀和压力表未校准,并未能提供对环境监测有效证据。恒业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至6月26日向当事人审核人员提交了全部整改材料,仅一项涉及质量管理体系(QMS)摩擦系数测定仪未校准的整改未全部完成。当事人未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便直接撤销企业全部认证证书,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7“认证机构应采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和7.1“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 2.未按时向受审企业提交审核报告。 经查,2025年9月4日,当事人作出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决定,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才将认证审核报告和撤销通知书送达受审企业湖北恒业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历时57个工作日。当事人作出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3“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的规定。 3.未核实受审企业认证覆盖范围实际人数。 经查,2025年5月17日至5月19日,当事人在对受审企业湖北恒业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现场监督审核时,恒业公司现场向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合同编号GP09082052568272),该保险单显示受审企业投保人数合计为16人,当事人明知该保险单,仍然以15人来核定受审企业实际有效人数。 另查,2025年12月3日对受审企业现场检查时,办案人员提取了受审企业2025年4月、5月份的员工花名册和考勤记录,上述材料显示受审企业2025年4月、5月份实际有效人员分别为24人、25人。另外,同时期(2025年5月16日)对受审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浙江全品认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现场核定受审企业的实际有效人数为25人。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C105《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2.3.1 “......有效人数是用以计算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基础。”及附录A、B、C。综上,对认证活动而言,企业认证覆盖有效人数是一项重要数据,是核算认证审核人日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认证时,未尽到审核义务,没有核实清楚企业认证实际覆盖人数。 二、对受审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当事人上述行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当事人未及时完成转机构备案更新,导致受审企业认证证书状态异常,且无法转入其他机构重新认证,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企业法定代表人杨艳雄于2025年11月26日已书面向我局提交《情况反映》,并于2025年12月3日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时,再次反映了上述情况。 此外,当事人2025年9月4日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后,受审企业湖北恒业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直至2025年11月28日才获知情况。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1 受理组织的申诉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认证机构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人。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人,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当事人未告知受审企业撤销认证决定的行为,剥夺了受审企业的申诉权。 三、违法所得。 当事人与受审企业湖北恒业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虽然于2025年4月18日签订了认证合同《中辉认证(湖北)有限公司认证/再认证合同书》,合同中也约定了认证费用金额,但实际收取认证费用的是中介机构武汉广思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自称尚未实际收到认证费,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不得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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