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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立群文体用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L889M8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县横州镇迎宣西路098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26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购进两个型号标称“”、“”的碱性电池60盒,其中5号电池40盒,7号电池20盒。每盒50粒电池,两个型号电池共3000粒,购进价均为1.9元/粒,购进金额共为5700元,售价均为2.5元/粒,货值金额为7500元,每销售一粒电池获得利润0.6元,至案发共售出600粒,共获得利润36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 另查明,第40077373号注册商标“”以及第19482042号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商标注册日期为2020年0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05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4日,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均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所持有。当事人购进的两个型号标称的“”、“”碱性电池,外包装盒及电池上标示的字样与第40077373号、第19482042号注册商标文字一致。经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及后续鉴定,确认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两个型号标称“”、“”的碱性电池并非该公司所生产,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再查明,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商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本局根据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地址等信息发函至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经协查部门现场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与现场提取到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不一致。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等准确信息。本局通过拨打购进票据所载明的联系电话进行调查,亦无法核实涉案产品来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没收侵权的两个型号电池共2400粒(详见横市监解财清〔2023〕JC4-4号《财物清单》);3.处3000元的罚款。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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