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黎平县段友桃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友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HUCN14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黎平县坝寨乡蝉乡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5]1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7月17日注册登记,现在黎平县坝寨乡蝉寨村三组使用自家房屋经营“烟、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百货销售”。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黎平县段友桃副食店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其中:辣子鸡油辣椒,生产日期2024/01/05,保质期18个月,超期2个月5天;手搓辣椒,生产日期20240901,保质期12个月,超期10天;霸王素鱼,生产日期2025/02/10,保质期6个月,超期1个月;唐僧素牛排,生产日期2025/03/01,保质期180天,超期9天。当事人未能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其销售票据、台账,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辣子鸡油辣椒2瓶×10元/瓶+手搓辣椒3包×10元/包+霸王素鱼21袋×0.5元/袋+唐僧素牛排17袋×0.5元/袋=69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商等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1张和店面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过期食品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信息;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数量等;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我局具有管辖权; 6.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 7.2025年9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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