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崎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云成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20092492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三路19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9
(2025)浙03知民初60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寺崎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穆盛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1-23
(2025)浙03知民初60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寺崎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穆盛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10
(2025)浙03知民初60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寺崎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穆盛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1-24
(2024)浙0382民初16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寺崎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起点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5
2023-03-09
(2022)浙0382民初11305号
合同纠纷
寺崎科技有限公司
菏泽峥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09
2018-04-10
(2018)鲁01民初91号之一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寺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8
2017-12-19
(2017)吉0202执6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寺崎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09-29
2017-08-11
(2017)浙0382民初66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寺崎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2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3-03
2017-03-03
(2017)吉0202民初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寺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168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3-04-11
2013-04-11
(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寺崎电气有限公司与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90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8月,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根据2022年浙江省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飞行)工作部署,依法对寺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YCK1-45L,生产日期2022年7月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进行抽检。样品经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产品的行为已于2022年12月被我局处罚。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HYCK1-45L,生产日期2022年12月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进行复查抽样,抽样基数为4只,现场抽取样品4只,其中2只为检样,2只为备样。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备样保存于当事人成品仓库。经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操作”、“温升”、“Ics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2023年4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网站上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的企业名单(2023年第2批),向社会公告了当事人复查不合格的情况。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HYCK1-45L,生产日期2023年5月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进行第二次复查抽样,抽样基数为4只,现场抽取样品4只,其中2只为检样,2只为备样。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备样保存于当事人成品仓库。经浙江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温升”、“Ics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寺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业,限期三十日整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寺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业,限期三十日整顿。
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