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清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0682127614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福安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7
(2022)桂民终92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黄**
郭**,李**,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04-15
(2022)桂民终92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黄**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李**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
2022-03-21
(2022)桂民终92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黄**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李**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4
2021-08-24
(2021)桂11民初65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黄**
郭**,广西贺州市金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7-08
(2021)桂11民初65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黄**
郭**,广西贺州市金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1-17
2016-11-17
(2016)桂1102民初287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欧**与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11-17
2016-11-17
(2016)桂1102民初287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欧**与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贺八林罚决字(2026)第3号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3283公顷(折4.9245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2026年1月7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技术鉴定报告;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15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贺八林罚告字〔2026〕第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贺八林罚听权告字〔2026〕第3号)为证。2026年1月23日,我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一)责令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7月2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对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的罚款54628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履行。
54628.00元
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
2026-01-23
2
(贺八)应急罚﹝2025﹞非煤1号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有8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决定对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
50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
2025-05-12
3
贺八林罚决字(2025)第13号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2792公顷(折4.188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2025年2月25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技术鉴定报告;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3月6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贺八林罚告字〔2025〕第1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贺八林罚听权告字〔2025〕第13号)为证。2025年3月14日,我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一)责令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对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一倍的罚款47862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履行。
47862.00元
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
2025-03-14
4
(贺)应急罚﹝2024﹞11号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06-19
5
(贺八)应急罚﹝2024﹞事故3-1号
一是未按设计要求开采,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采场开采前未按设计完成采场两侧行人通风天井的施工,采场未形成2个安全出口;未按开采设计留设间柱、采场内未按采矿方法留设矿石,形成高达14m空顶区;采场内无照明设施;编制的《广西贺州福安银铅钨矿(大桂山矿段)+310中段采场回采作业单体设计》未提出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顶板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未按照2023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全体员工培训学时未如实记录。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井下采场顶板采取分级管理,风险辨识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井下采场顶板采取分级管理,事故点即310中段五组南ED2号矿脉采场采用不支护方式管理顶板,也未按规定编制回采作业规程,未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事故采场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不到位,未编制事故采场安全风险清单,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重点岗位和事故采场未设置安全风险管控牌和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安全确认工作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确认牌无采场安全确认的项目内容,安全确认牌现场作业人员和当班带班领导未签字;现场安全检查不力,对员工违章作业查处不及时;事故当班未召开班前会议;2023年11月24日五组南作业组拉底巷道发现脱帮现象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决定对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
2024-04-17
6
(贺)应急罚﹝2024﹞3号
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4条的规定,决定对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03-20
7
(贺八)应急罚﹝2023﹞非煤4号
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矿井井下配电箱、绞车控制柜等10处电气设备设施无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矿井井下采场顶板未采取分级管理,310中段五组南ED2号矿脉采场采用不支护方式管理顶板;3.矿井井下东盲斜井、西盲斜井电缆和架空乘人装置巷道的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以及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电力电缆未吊挂在通信电缆下方且捆扎一起。第1项“矿井井下配电箱、绞车控制柜等10处电气设备设施无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此行为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的要求: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矿山矿用产品目录2.提升机、绞车、电梯(含控制保护装置);二是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三条的规定: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二)项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2项“矿井井下采场顶板未采取分级管理,310中段五组南ED2号矿脉采场采用不支护方式管理顶板”此行为不符合《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福安银铅钨矿(大桂山矿段)安全设施设计》顶板管理要求。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一2020)6.3.1.12的规定: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九)项规定: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3项“矿井井下东盲斜井、西盲斜井电缆和架空乘人装置巷道的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以及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电力电缆未吊挂在通信电缆下方且捆扎一起。”此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2.6的规定“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力电缆应在通信电缆下方,且净距不小于100mm;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在井筒内敷设时,净距不小于300mm;”
决定给予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
2024-01-25
8
(贺八)应急罚﹝2023﹞非煤5号
2023年12月13日,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福安银铅钨矿大桂山矿段)开展群众举报线索现场核查发现: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福安银铅钨矿大桂山矿段)+568m窿口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在+568m窿口内开展建设生产活动。
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10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05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
2024-01-19
9
贺八林罚决字﹝2023﹞第88号
当事人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当事人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6206公顷(折9.31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2023年9月11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技术鉴定报告;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贺八林罚权告字〔2023〕第88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贺八林罚听权告字〔2023〕第88号)为证。2023年10月13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责令当事人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对当事人贺州市福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127370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履行。"
12737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