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静之姗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家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EDRJ9Y9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9号银和汇商业中心二层A2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47号
经查,当事人获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是(武卫健)医广〔2025〕第11-07-01号,有效期自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止。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通过当事人注册的公司账号“静之姗医疗美容·面部精雕·艺术体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内容为“【蓉芷溶脂】国家NMPA认证|去双下巴|面部轮廓塑造 套餐详情:溶脂针 使用产品:蓉芷去氧胆酸注射液 剂量:2mL 数量:1支 适用部位:下巴”,广告图片宣传内容为“武汉静之姗医疗美容门诊部 蓉止缩脂小金瓶 (武卫健)医广〔2025〕第04-28-03号 正规机构资质可查可验 厂家授牌正版仪器/材料 仪器认证器材支持查验 正规医师注册医师可查”,该广告图片中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武汉诠美明医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获批取得,该公司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成立于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1层1室的医美机构。当事人陈述因运营人员操作疏忽、资质信息核对不严谨,误将“(武卫健)医广〔2025〕第04-28-03号”广审号发布到当事人的医疗美容广告上。上述医疗广告内容“【蓉芷溶脂】国家NMPA认证|去双下巴|面部轮廓塑造”未经审查。当事人在美团、大众点评网络平台自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9日发布上述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委托武汉市江汉区摇钱树广告制作经营部为其涉案广告进行排版,费用共1000元。上述涉案广告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自行完成整改。
另查明,经查询当事人美团、大众点评系统后台,上述广告宣传的医疗服务项目自2025年12月11日至下架销售0笔,当事人陈述其未购进过该医疗服务项目所需要的蓉芷去氧胆酸注射液,发布上述医疗美容广告的目的为丰富店铺货架和增加曝光度,实际不存在上述医疗服务项目,为虚假广告。
还查明,当事人于美团平台发布的上述“【蓉芷溶脂】国家NMPA认证|去双下巴|面部轮廓塑造”服务项目页面,标注“到手¥4980 7.2折 ¥6980”,当事人陈述该标注是指服务项目原价6980元,折扣7.2折,到手价4980元。因该服务项目不存在,上述标注内容为虚假折价,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同时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系同一篇广告、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对于当事人通过虚假折价实施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警告。
3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