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陈碧英日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碧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5MA30B3RR3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田市监处罚〔2025〕145号
现查明,当事人系经我局登记注册的烟花爆竹经营者,2025年8月23日经营的“恭喜发财(爆竹)”经法定资质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判定为被抽查(检验项目:引燃装置;单位:无内容或s;技术要求: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以及引燃时间:3s-8s;检验结果:点火引火线非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以及1.2、1.0;单项判定:不合格)产品不合格。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供称,8月4销售的被抽查批次“恭喜发财(爆竹)”系其经营中于2025年6月5日以总价160元的价格从福建省大田县供销贸易总公司处购进1件(每件80串),置于店内以2.5元/串(特殊时间销售价会有涨幅)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该批次“恭喜发财(爆竹)”以5元/串的价格售出6串。根据本案相关违法货值金额以及当事人供述的情况及现有证据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15元,违法所得18元。
另,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当日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我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事人销售的“恭喜发财(爆竹)”在检验项目“引燃装置”的结果为点火引火线非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以及1.2、1.0,不满足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分应有明显标识和引燃时间:3s的技术要求,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显属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同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综合全案,承办人建议予以从轻处理是妥。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恭喜发财(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从轻情节“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指引,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没收案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74串;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
4.罚款人民币322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340元。
-
-元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