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蜀鱼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定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KQA2L2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宋家漕村迎春路57-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2号
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xx元/千克的价格购入了x千克牛蛙,进货总价为x元。2023年10月31日,我局组织对当事人购入的上述牛蛙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7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SPJ20231676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牛蛙已经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其中x千克牛蛙被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后销售,x千克牛蛙以x元/千克的进货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用于监督抽检。因当事人店内没有留存销售记录,故无法查清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批次牛蛙制售的成品餐食的具体销售数据,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牛蛙产生的可查清的违法经营额为x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不合格批次牛蛙的进货票据无供货商签字或盖章,供货商营业执照为当事人在执法人员送达抽检报告后向供货商索要,且无法提供不合格批次牛蛙的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又查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