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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MAC4EMXM9H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109-8-1号(泉湖镇永久村九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市监罚〔2024〕85号
经调查,辛丽清于2020年10月25日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资格证书号20201002662000001498,于2021年8月16日注册《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621321090223,执业单位酒泉中西院结合医院,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2022年12月6日,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申请材料,关于辛丽清的简历显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自由职业;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酒泉天园医药零售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员;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待业;2022年11月21日起在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担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未显示酒泉普惠中西院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的工作经历。经询问调查辛丽清及提取其个人简历查明:辛丽清于2005年5月至2015年12月在玉门油田医院手术室上班,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在家待业,2019年9月(试用期)到目前一直在酒泉普惠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工作,辛丽清没有酒泉天园医药零售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工作经历,更没有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岗位履职经历。据此认定,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和核发申请材料中,关于执业药师辛丽清的简历材料为虚假材料。 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取得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以每年8000元的费用借用辛丽清《执业药师资格证》,形式上担任第二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期间辛丽清未变更注册执业单位,从未在第二分公司履职。核发药品许可证时,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联合盖章提交的关于“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和“酒泉市承诺制证明事项申请人承诺书”仅为形式上的声明和承诺,并未实际执行。 同时查明,2023年3月29日,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原负责人王海林将第二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出借给彭小丽实际经营第二分公司。现有证据未显示收取过证件出借费用,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以上违法事实,王海林在接受调查时均认可,无异议。 另,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执业药师辛丽清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且鼎康慈桦互联网医院处方笺上的药师签名非执业药师辛丽清亲笔签名,我局依法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肃州市监当罚〔2024〕10号),对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予警告。2024年6月18日,我局向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辛丽清“挂证”的相关情况。
对酒泉宏鑫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3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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