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明灯灯饰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小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1MAABRJ3X3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迎宾大道重庆温州商贸城B区5幢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字(2023)119号
经查:“PHILIPS”商标系菲利浦灯泡有限公司(荷兰)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编号:第135047号,核准使用商品第15类(照明装置、设备、器具和物品,点灯,电器件,不属别类的器具、器械和物品和上述商品的零部件),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1类(增湿、减湿装置、设备、器具和物品;空气调节和温度控制设备、仪器、装置和物品;取暖、蒸煮、冷藏、冷冻、干燥、通风、给水和卫生装置设备、器具、仪器和物品;上述商品的零部件。照明装置、设备、器具和物品;电灯;上述商品的零部件),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80年1月15日至1990年1月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4日。2014年1月17日,菲利浦灯泡有限公司(荷兰)变更“PHILIPS”商标注册人,变更后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地址:荷兰艾德霍芬5656AE高科技园区5号。其间,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与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地址:荷兰埃因霍温5600AE高科技园区7号)达成商标许可协议,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获授权在所有管辖区域行使以飞利浦公司的名义注册的与照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商标权(PHILIPS文字商标和PHILIPS盾形商标),同时获授权,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需要时出具与商标的使用和应用有关的文件。
经查:垫江县明灯灯饰经营部由杨小兵于2021年6月7日注册成立,该经营部在垫江县桂阳街道迎宾大道重庆温州商贸城B区5幢110号设立门市销售灯具至今。在经营期间,本局于2023年4月12日接“PHILIPS”商标注册人举报,在其门市查获用于销售的无厂名厂址的“PHILIPS”LED平板灯(规格:600cm×600cm)共21件(每件10个,计210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对上述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现查明:2023年3月25日,一陌生男子上门向其推销“PHILIPS”LED平板灯,销售单价按23元,结算单价按20元,单个平板灯利润是3元,许诺销售后支付货款,双方口头协议达成后,陌生男子于3月29日、3月31日将21件“PHILIPS”LED平板灯交由当事人销售。在交付上述商品时,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义务,确保上述商品的质量、真实、合法。自本局2023年4月12日查获止,当事人上述商品未售出,货值金额为210个×23元/个=4830元。
2023年4月14日,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作出的鉴定结果是:贵局于2023年4月12日从垫江县明灯灯饰经营部(杨小兵)处查扣的涉案210个带有“PHILIPS”标识的LED平板灯(600×600)产品(详见贵局出具的第0421-1号财物清单),根据现场查获的产品资料,我们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在此贵局查获的上述由垫江县明灯灯饰经营部(杨小兵)持有的“PHILIPS”标识的LED平板灯(600×600)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我公司使用商标是相同的,但前述产品并非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