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仓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福如 | 注册资本:101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2HDPNP6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92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9
(2025)苏1204民初1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泰州亚厦不锈钢制品厂
金仓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姜堰区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61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5月2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通用阀门(球阀)(规格型号:Q41F-16PDN25)进行监督抽检,经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检验研究所检验并出具报告(编号:FJ2505021):其中“壳体最小壁厚(A类)”、“阀座(通道、流道)最小直径(A类)”、“连接尺寸(B类)”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依据执行标准GB/T12237-2021以及温州市龙湾区通用阀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同批次不合格产品40台,产品单价100元/台,共计货值金额4000元。包括抽样数量2个。当事人将该批不合格产品作为合格产品放置于成品仓库中准备出厂销售。抽样后当事人自行发现剩余该批产品质量问题并回炉处理,未获相关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二、没收不合格的通用阀门(球阀)(规格型号:规格型号:Q41F-16PDN25)2台(抽样)。<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二、没收不合格的通用阀门(球阀)(规格型号:规格型号:Q41F-16PDN25)2台(抽样)。
2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