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小陈百货分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D68XKR8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幸福东一路20号2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4〕168号
针对当事人公示的“1.9L海天白醋,原价:13元/壶,1.6L海天味极鲜(厂家直销),原价:25元/壶,750ml海天味极鲜(厂家直销),原价:12.5元/瓶”中的原价,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日内提供上述原价发布之前七日内的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提供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及销售记录。
经查,上述1.9L海天白醋原价13元/壶,1.6L海天味极鲜原价25元/壶,750ml海天味极鲜原价12.5元/瓶的价格公示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自行打印并张贴在经营场所的。当事人在2024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供了上述1.9L海天白醋、1.6L海天味极鲜、750ml海天味极鲜自2024年4月6日至4月12日的销售记录,未提供4月13日至15日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1.9L海天白醋2024年4月6日至4月12日售价均为9.8元/壶;1.6L海天味极鲜自2024年4月6日至4月12日售价均为18.8元/壶;750ml海天味极鲜自2024年4月6日至4月12日售价分别为9.8元/瓶和8.9元/瓶;当事人对上述3种食品公示的比较价格信息,在其公示前未以原价销售过,因上述产品是市场调节价,当事人未提供原价发布期间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其公示的“1.9L海天白醋原价13元/壶,1.6L海天味极鲜原价25元/壶,750ml海天味极鲜原价12.5元/瓶”以虚假的“原价”作为价格比较,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价格标示,其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上述麻辣土肠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在襄阳和康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00斤,购进价14元/斤,售价19.8元/斤,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库存5.504斤已超过保质期,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9元,上述麻辣土肠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麻辣土肠5.504斤;2.罚款8000元。
综合上所述,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麻辣土肠5.504斤;2.罚款13000元。
21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