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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马哥原味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海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22MA1BGMMQ9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新城街A楼东1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张文海内蒙羊肉店购进澳大利亚席德肉品公司生产的冷冻带骨羔羊排2箱,每箱净重19.72公斤,一箱为购进后就使用了,另一箱为涉案羊肉,其生产日期:20240408;屠宰日期:20240405;保质期:20251004,到货后就拿到家里了。当事人于今年开始平时就使用冷冻带骨羔羊排(肋排),没有一直使用涉案过期羊肉。2026年3月14日,当事人将在家里的涉案羊肉拿到店里使用,因疏忽大意,在使用该羊肉时未检查食品保质期,导致该羊肉在超过保质期后仍做为食品原料生产了共280串羊肉串,其中162串羊肉串被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现场扣押未销售。另外118串羊肉串已售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或单据且不记得具体销售数量,已售出的118串为执法人员计算得出,具体计算公式为:(19.72kg(净重)-10.92kg(剩余羊肉)-2.5kg(骨头重量)-3.65kg(羊肉串去除签子的肉净重))÷22.5克≈117.77,四舍五入为118串。当事人对计算得出的118串羊肉串的数量予以认可,没有异议。每串羊肉串销售价格为3元,共计销售金额为354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果被顾客食用,可能对顾客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安全风险和隐患。 当事人购进的冷冻带骨羔羊排19.72公斤的进货价格为1124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以及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羊肉生产的羊肉串的行为不合法,且除原材料外其人工支出无法计算,故不应当扣除其原材料购进价款等支出。 综上所述,该案的涉案金额为1124元,违法所得为354元。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资格; 证据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7日对经营者马海丰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购进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执法人员在现场仓库发现的冷冻带骨羔羊排(肋排)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未长期使用涉案食品的情况; 证据八
1、没收违法所得354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带骨羔羊排14.57公斤; 3、处以8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8000.00元
-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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