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文家市上田出口鞭炮烟花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振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7609C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文家市镇双田村磊石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8
(2021)湘0181民初424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唐**,刘**,浏阳市文家市上田出口鞭炮烟花厂,刘**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6
2021-08-20
(2021)湘0181民初424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文家市上田出口鞭炮烟花厂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81916.48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20
2021-04-23
(2021)湘0181民初424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文家市上田出口鞭炮烟花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260592.92元
民事案件
3
2019-12-02
2019-11-28
(2019)湘0181执5347号
浏阳市文家市上田出口鞭炮烟花厂诉张家界大地红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43272.32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130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处罚款 20160元;2、没收不合格160发“谁买谁发”组合类烟花产品 176箱。
2016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2
浏市监处罚﹝2023﹞34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生产了产品名称:“组合烟花(100发至尊喜庆蕾)”的产品,产品级别:C级(个人燃放类),商标:双辉,规格型号:462*360*190(mm),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的产品共计52个;生产了产品名称“组合烟花(100发笛音霸王蕾)”产品,产品级别:C级(个人燃放类),商标:双辉,规格型号:462*360*190(mm),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的产品共计56个。于2022年11月26日将上述44个“组合烟花(100发至尊喜庆蕾)”以15元/个的价格和上述48个“组合烟花(100发笛音霸王蕾)”以15元/个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陕西省神木市新供销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组合烟花(100发至尊喜庆蕾)”获销售款660元,“组合烟花(100发笛音霸王蕾)”获销售款720元。上述“组合烟花(100发至尊喜庆蕾)”和“组合烟花(100发笛音霸王蕾)”烟花产品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抽检,于2022年12月26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组合烟花(100发至尊喜庆蕾)”产品的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组合烟花(100发笛音霸王蕾)”产品的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2、并处罚款2898元。
2898.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