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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荣万鑫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应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CBY33G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霍城台社区广场佳苑霍城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烟处﹝2025﹞第133号
2025年8月5日9时4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张青松(执法证号:170****2012)、罗楚平(执法证号:170****2014)等一行四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汉川市仙女山街道霍城台社区广场佳苑霍城市场经营户吴应数的经营门店“汉川市荣万鑫百货超市”进行检查,现场进行了全程视频摄像,其经营门店内悬挂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20984222912。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其雇员王莉在现场负责,经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卷烟:黄鹤楼(硬1916如意)12.0条,黄鹤楼(软1916)4.0条,共计2个品种、合计16.0条整。经现场核实,上述卷烟条码均与其许可证号码不符,且无法提供购进上述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局于2025年8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吴应数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6.0条卷烟系吴应数从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川东大道9号“汉川市荣鑫广场”超市取回,“汉川市荣鑫广场”超市的持证人是吴应数的合伙人郑仕敏。该批卷烟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2025年8月5日,涉案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涉案值为160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吴应数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王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查获卷烟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证据三:吴应数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关情况。证据四:《涉案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证据五:《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的价格。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签字确认。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000.00元8%的罚款1280.00元。发还先行登记保存的16.0条卷烟。
1280.00元
汉川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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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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