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大江东新湾蓝色港湾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MA2CF7KU5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新湾商贸中心4幢10、11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8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2日,根据我局节前平安检查行动部署,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新湾商贸中心4幢10、11号一层的杭州三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大江东新湾蓝色港湾诊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诊所治疗室内摆放有已拆封的过期海氏海诺无菌敷贴(10cm*20cm)1盒,生产日期2021/06/08,失效日期:2023/06/08;已拆封的过期海氏海诺无菌敷贴(10cm*15cm)1盒,生产日期2021/09/02,失效日期:2023/09/02和已拆封的过期压敏胶带(棉布型)1盒,生产日期20201202;失效日期:20221201。<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3盒;2、罚款人民币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3盒;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