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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洪水镇双汇生鲜批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暴小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29MA7XBY2995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洪水镇槐安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30号
1、当事人现场摆放的无标签壶装白酒行为,属于经营无标签食品行为。 2、当事人现场普通食品中国劲酒和保健食品中国劲酒混放,属于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 3、当事人白糖就地贮存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4、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肉制品、白糖、酒)外包装或容器上无标签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销售食品行为。 5、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未填写食品生产日期,未提供出酒的合格证明文件行为,属于进货时未按规定进货查验行为。 6、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名称、产地、供货者名称信息属于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当事人违法事实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第6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 签 通 则 》( 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第8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涉及违法事实1食品。 当事人违法事实3、4、5、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一百三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0.00元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武市监综执罚[2023]92号
1、印件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及身份证复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抽检检验报告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姜和大葱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抽检的该批姜和大葱已全部销售完。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手续不健全。 5、供货方资质:左权县王联江水果蔬菜门市部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进货票据复印件。
罚款0.4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100.00元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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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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