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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元歌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伟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XH11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照洋村(温岭市大溪镇照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3号楼6楼东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3
(2023)苏1084民初2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元歌机电有限公司
高邮市凯华七彩机械厂
高邮市人民法院
2
2023-05-15
(2023)苏1084民初2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元歌机电有限公司
高邮市凯华七彩机械厂
高邮市人民法院
3
2022-07-27
(2022)苏1084民初409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台州市元歌机电有限公司
夏**
高邮市人民法院
4
2022-07-27
(2022)苏1084民初409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台州市元歌机电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66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生产规格型号为YE****-4的三相异步电动机5台,成本价为279元/台。2025年8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元歌机电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YE3-90L-4的三相异步电动机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5年9月25日,台州市****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报告编号为00****1011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召回上述电动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机,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机,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