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同市开发区科林蒂森全屋定制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敖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00MA0LKEAX7D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红星美凯龙东信店三层C8163号展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开市监处罚〔2025〕42号
现查明2023年7月22日,高朝辉和当事人签订了全屋定制家具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向高朝辉销售全屋定制家具,包括板材、金属配件等并且负责安装(详见合同),2023年7月30日,高朝辉支付合同款7万元,2023年12月2日,当事人向高朝辉送去板材后开始安排安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高朝辉认为当事人所销售板材质量低劣,遂提出退货、赔偿损失等要求,对此敖虎不予认可,拒绝了高朝辉的要求。高朝辉为维护自身权益,对当事人进行了举报。我局启动抽查检验程序,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18mm厚、25mm厚板材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参考高朝辉和当事人共同签订的报价单,并根据当事人的确认,18mm厚板材共计285.551平米另加抽屉12套,销售价值共计47603.5元。25mm厚板材共计14.95平米,销售价值共计7190.95元。货值金额总计为54794.45元。由于高朝辉和当事人所订立的全屋定制家具合同未完全履行,高朝辉支付预付款73955元,并未完全支付12万合同款,当事人也未将定制家具安装完成,因此认定当事人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经营者敖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敖虎的个人身份; 3、举报人高朝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4、高朝辉的举报材料1份,证明事件起因; 5、高朝辉和当事人签订的全屋定制家具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其双方的合同关系; 6、大同市开发区科林蒂森全屋定制出具的两份收据照片(合照)的复印件1份,收据5227730号金额70000元,收据5227733号金额3395元; 7、2024年12月24日采样单1份,证明第一次的采样情况,以及高朝辉和当事人对送检样品的确认; 8、2024年12月24日有高朝辉和当事人二人签名的样品封条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高朝辉和当事人对样品认可; 9、2024年12月24日与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委托检验合同1份,证明委托检验情况和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事项的认可; 10、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资质认定证书PDF打印件1份,证明该检验机构有检验资格; 11、高朝辉御河十号小区8号楼1单元601室家具安装情况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家具安装现场情况; 12、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证明检验结论; 13、“同开市监检鉴结【2025】1号”《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按时告知当事人的检验结果; 14、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间; 15、2025年3月7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敖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18mm厚板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的认可和不愿意调解的表示; 16、2025年4月8 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敖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18mm厚板材的货值金额47603.5元; 17、2025年4月8 日有当事人及负责人盖章、签字的货值金额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对18mm厚板材货值金额47603.5元的确认; 18、举报人高朝辉2025年4月21日《关于的大同市开发区科林蒂森全屋定制向我销售劣质家具板材进行全面技术检验的申请》1份,
罚款95890.3元。
95890.30元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5-12-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