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泰康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祖刚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6MA6GQAD71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岑巩县经济开发区沙田桥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东南税稽罚﹝2025﹞17号
偷税
处罚金额656637.14元
656637.14元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29
2
黔东南市监处﹝2024﹞5号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2023年9月26充装的瓶编号为006165、0210944的气瓶超过制造设计使用年限未做气瓶安全评估;充装的气瓶编号为037230064198的气瓶为非自有产权登记气瓶;未对充装气瓶编号为006165、0210944、037230064198、030180316、030100570的气瓶,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要求。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当事人充装上述(涉案)5只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事实。 2.《岑巩县泰康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5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的事实。 3.《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5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充装超过气瓶制造设计使用年限未做气瓶安全评估的气瓶和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祖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
罚款16.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60000.00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