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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知情斋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MA7BBDC44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堆金路155号1幢4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2025)浙0402破48号
申请破产清算
嘉兴谷粟膳点食品有限公司
嘉兴知情斋食品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7
(2025)浙0402民初4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皇族梅花斋食品有限公司
刘**,嘉兴知情斋食品有限公司,黄*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3
2024-02-17
(2024)浙0411民初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通圆速递有限公司
嘉兴知情斋食品有限公司,黄*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1
2024-02-18
(2024)浙0411民初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通圆速递有限公司、嘉兴知情斋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0028号
2025年05月27日,因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机关向你(单位)提供的地址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5]第00129号),要求你(单位)提交指定材料,并依法接受询问,该文书于2025年05月28日被签收。2025年05月28日,本机关通过短信和微信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书。截至2025年06月23日,你(单位)仍未执行询问通知书。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7-07
2
嘉南市监处罚﹝2024﹞22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29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堆金路155号1幢402室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生产食品,且生产的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违反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含虚假标注标签信息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含有虚假标签信息的粽子893袋(2只/袋);2.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粽子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粽子违法所得捌万捌仟贰佰伍拾陆元玖角伍分贰厘(88256.952元)。3.对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生产食品罚款贰佰元(200元)。4.对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粽子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粽子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玖万肆仟肆佰伍拾陆元玖角伍分贰厘(94456.95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违反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含虚假标注标签信息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含有虚假标签信息的粽子893袋(2只/袋);2.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粽子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粽子违法所得捌万捌仟贰佰伍拾陆元玖角伍分贰厘(88256.952元)。3.对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生产食品罚款贰佰元(200元)。4.对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粽子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粽子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玖万肆仟肆佰伍拾陆元玖角伍分贰厘(94456.952元)。
62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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