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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溪河畔食品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烈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2MAC42HJR1B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溪河大道3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烟处﹝2024﹞第20号
2024年7月31日10时4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张琦、郭建锋在灵台县溪河大道白烈英经营的“灵台县溪河畔食品便利店”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白烈英丈夫周润怀的全程配合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实施了检查。现场查获兰州(硬珍品)1条,兰州(硬蓝)2条,红塔山(硬经典)3.9条,兰州(细支珍品)1.0条,兰州(小青支)1.0条,延安(软)1.0条,好猫(猴王磨砂)0.9条,娇子(软阳光)1.0条,兰州(硬黄)1.0条,娇子(时代阳光)1.0条,合计10个规格13.8条卷烟(大写:壹拾叁点捌条)。经查白烈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0822101709,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现场查处的卷烟条皮喷码与当事人白烈英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符,且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现场查获的13.8条卷烟码段清晰,均为真品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破损等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现场负责人周润怀核对品牌、数量无误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的事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拍摄视频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整个执法过程中未损毁任何财物,现场已恢复原状。执法检查于11时30分结束。经调查,该批卷烟是当事人白烈英在被查处前一天晚上,在县城散步时从沿路几个商店购进的,具体的商店名字没仔细看,说不上来。因其经营的“灵台县溪河畔食品便利店”位于溪河小区大门旁边,平时店内卷烟销量不错,在被查处前店内销量快的几个卷烟品牌剩余不多,于是就想着从其他商店买几条放在店内准备拆零销售方便照顾生意,结果烟拿来还没销售就被你们查处了。当事人白烈英交代该批卷烟是按照市场零售价格购进的,具体的购进价格为兰州(硬珍品)1条,单价180元/条;兰州(硬蓝)2条,单价60元/条,合计120元;红塔山(硬经典)3.9条,单价85元/条,合计331.5元;兰州(细支珍品)1.0条,单价180元/条;兰州(小青支)1.0条,单价250元/条;延安(软)1.0条,单价70元/条;好猫(猴王磨砂)0.9条,单价110元/条,合计99元;娇子(软阳光)1.0条,单价100元/条;兰州(硬黄)1.0条,单价50元/条;娇子(时代阳光)1.0条,单价75元/条,总计10个规格13.8条卷烟,因其使用老年机,微信无法支付,所以购买的卷烟全部用现金支付,且无法提供该批涉案卷烟的有效购进凭证。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2024年第2期)的通知》(甘烟办综〔2024〕28号)文件载明的品牌及零售价格计算,上述卷烟总价1455.50元。上述调查事实有现场涉案卷烟照片1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页、现场笔录1份1页及视频、询问笔录1份4页及视频、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1页,当事人首次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4页,涉案卷烟32位条码信息表1份,经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卷烟品牌10种以上,上次违法处罚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本次系第二次违法,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暂停烟草业务进行整顿90日,处以当事人白烈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10个规格13.8条卷烟总额1455.50元9%的罚款,罚金共计人民币130.99元。
130.99元
灵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4-08-07
2
灵烟立﹝2023﹞第53号
2023年11月05日23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周志轩、张琦、郭建锋、范建华联合中台派出所民警高军宏、仵凯、李鹏依举报在灵台县溪河大道324号“灵台县溪河畔食品便利店”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现场负责人周彦平及父亲周润怀全程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和周彦平驾驶的宁DEE868白色SUV车实施了检查,现场从其车后备箱及后排座上查获违法烟草专卖品:兰州(硬珍品)5条,兰州(硬蓝)7条,兰州(硬黄)14条,红塔山(硬经典)5条,延安(软)4条,娇子(软阳光)2条,好猫(猴王磨砂)1条,兰州(硬如意)1条,云烟(紫)1条,兰州(硬精品)11条,合计10个品种51条卷烟(大写:伍拾壹条整)。经查,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0822101709,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25日,查获的卷烟喷码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以上卷烟为真品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破损等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报经我局局长批准,当事人现场核对品牌、数量无误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事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拍摄视频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整个执法过程中未损毁任何财物,现场已恢复原状。执法检查于00时40分结束。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10个品种51条卷烟总额3745.4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374.54元。
374.54元
灵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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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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