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吴俊浩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仕湖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DFBY9L6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春桥社区帝景大厦东侧一楼1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75号
2026年4月15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郧西县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对郧西县吴俊浩小吃服务店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置物柜及保鲜柜中发现有4个品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原料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2026年5月9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1、上述4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购进情况及库存情况如下:①哈尔滨啤酒 规格(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 20250507,保质期 9个月,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从郧西君辉批发处购进,购进12瓶 ,单价2.9元/瓶,销价4元/瓶,销售9瓶,库存3瓶,货值金额12元;②沙县小吃炒菜调味粉 规格(净含量)1kg/袋,生产日期 20240422,保质期 12个月,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从湖南新沙县小吃购进,购进2袋,单价50元/袋,已使用1袋,库存1袋(已开封),货值金额50元;③名府珍味热干面调味料 规格(净含量)500克/袋,生产日期 20240809,保质期 十八个月,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从湖南新沙县小吃购进,购进2袋,单价12元/袋,已使用1袋,库存1袋(已开封),货值金额12元;④沙县小吃水煮腌肉粉 规格(净含量)1kg/袋,生产日期 20240422,保质期12个月,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从湖南新沙县小吃购进,购进6袋,单价32元/袋,已使用2袋,现库存4袋(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货值金额128元。上述4个品批的酒水饮料及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02元。另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注册的“新沙县小吃”网店是2024年6月注册的,月平均营业额是0.3万元,年销售额约3万元,在检查当日营业额3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原料均用于该网店及线下门店食品加工、销售;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上述食品及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
2、同时查明,当事人后厨操作间内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原料,未设置不合格区、退货区等警示标识,且与保质期内的食品混合存放。
3、经本局执法人员充分调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有效证据核算违法所得数额,报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①炒菜调味粉1袋、②名府珍味热干面调味料1袋、③哈尔滨啤酒3瓶、④水煮腌肉粉4袋);
3、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