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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水坪詹启军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启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DEWN22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水坪镇康家岭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5〕189号
经调查查明,2024年12月14日当事人妻子龙金香在十堰国康国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竹溪县钟鼓楼大药房购买了两盒硝苯地平缓释片(Ⅱ)追溯码分别为:84048050637451753826、84048050636576829149,自己使用,通过医保结算后,单价:17.4元/盒,金额:34.8元。2025年3月9日当事人明知上述两盒药是其妻子自己购买使用,不能提供药品的供货方资质、税票和随货同行单等进货相关凭证的情况下,通过诊所内的东软医药管理系统销售给了患者彭而明,销售价25元/盒,货值金额共50元。因上述药品当事人已销售给了患者,故无法没收。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5000元。 合计罚没款:5050元。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2
竹溪市监处罚〔2023〕9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国缔?得立安?双唑泰栓是2022年3月29日从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5盒,购进价格:5.9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销售数量:0盒,现场检查时被本局扣押数量5盒,货值金额50.00元。因当事人没有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国缔?得立安?双唑泰栓5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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