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顶颜医学美容门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文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C0CB127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容城镇天府大道东8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3〕57号
当事人是经过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当事人租赁监利市容城镇天府大道东88号商铺投资30万元从事化妆品销售和生活美容服务。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从事医疗美容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的“5100西藏极地冰泉水”喷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077)和“美宝莲”粉底轻垫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鄂妆20200001),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制度,我局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从武汉购进“美宝莲”粉底轻垫霜5盒,进价68元/盒,销价108元/盒,货值金额540元;当事人从广州购进“5100西藏极地冰泉水”喷雾5瓶,进价89元/盒,销价128元/盒,货值金额64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备案、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相关记录凭证情况,仅未建立制度。截止案发,上述化妆品均未售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